2月10日,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昌府交警大队了解到,2月5日16时57分,孙某某驾驶鲁P55**1小型客车在聊城市水城大道行驶过程中,向车窗外抛散易拉罐,易拉罐刚好随风砸到张某某驾驶的另一小型汽车上,致其车辆后视镜损坏,当时的情况被张某某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下来。随后,张某某报警。接到报警后,聊城交警支队东昌府大队迅速安排警力进行核实,第一时间联系到车主孙某某展开调查。经查,当时孙某某驾驶鲁P55**1的小型汽车,将喝完的易拉罐瓶抛出窗外。
2月8日上午,孙某某来东昌府交警大队事故科处理,事故处理民警告知当事人孙某某,车窗抛物是不文明行为,也是妨碍行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,对其作出罚款50元、记2分的处理。孙某某表示以后会遵章驾驶,并承诺绝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。“车辆正常行驶时,如果前方车辆突然丢出饮料瓶、餐巾纸等车窗垃圾,很可能让后方车辆的司机在受惊或不及避让的情况下失控,从而造成意外。开车在高速路、城市道路上,打开车窗往外扔东西,既是不文明交通行为,影响城市环境,又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。对此,东昌府交警部门提醒广大的交通参与者,在路上开车或乘车的时候,千万不要往车窗外扔任何物品,一个随手行为,或会引发意料不到的事故。”东昌府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。(张军 吴霜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