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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

2021-08-27 10:20:0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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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7日,聊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,邀请聊城市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成伟就《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有关情况作介绍。聊城市司法局党组书记、局长商光胜,聊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吕佰明就《规定》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。

成伟介绍,《规定》的出台,标志着聊城市政府立法步入规范化快车道,进入提质增效阶段。《规定》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,详细梳理了聊城市政府立法工作流程,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,为追求地方立法高质化提供了坚实保障。《规定》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立法必要性

2016年市政府制定的《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(聊政发〔2016〕1号),为规范聊城市政府立法工作、保证政府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基础。2021年2月7日,省政府对《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进行了修改,对规章制定的程序做出了新规定。为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需求,完善立法机制,固化聊城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,有必要将原《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进行修改完善,由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,以立法形式规范规章制定程序,推进聊城市法治建设。

起草审查过程

聊城市司法局组织了专门人员,认真研究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,结合聊城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,起草了《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并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开,征求了市委政法委、市人大法工委、市直有关单位、县(市、区)司法局、政府立法联系点、市法律顾问的意见,组织了调研座谈、立法论证,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。经过14次修改、完善,形成了《规定(草案)》。经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、市委常委会同意,8月9日以市政府第41号令正式公布,8月19日在聊城日报进行了全文刊登。

《规定》主要特点

修改后《规定》共七章46条,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:

坚持党的领导,体现核心价值观。《规定》明确规定,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及时报告市委;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修改完善后,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。

坚持民主立法,体现以人民为中心。一是规范公众参与,明确参与节点。《规定》明确规定,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以参与政府立法立项、起草、审查等各阶段,可以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建议。二是保护企业利益,优化营商环境。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,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公平竞争审查;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,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、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。三是保护特殊群体,体现社会公平。对于涉及性别平等或者妇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,应当听取有关部门、行业协会和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。

规范制定程序,追求地方立法高质化。一是立法流程清晰,职责分工明确。《规定》第二章至第五章按照政府立法程序的顺序进行设置,分别对立项、起草、审查、决定和公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,明确了每一环节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,确保环环相扣,紧密衔接,完善了聊城市地方立法机制。二是完善制度设计,提升立法质量。《规定》明确了政府立法工作部门退回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几种情形,夯实了部门起草责任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的审查责任;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,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组织起草;规定了委托起草制度;细化了专家论证和听证程序等。通过这一系列制度设计,提升了聊城市地方立法质量。

严格依法评估,及时高效清理。《规定》明确了在规章出现需要评估的几种情形时,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起草部门、实施部门进行评估,并明确了规章清理和规章解释的几种情形,确保政府规章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。

成伟表示,《规定》的出台,对于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,有关单位部门做好《规定》宣传工作,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率,全面提升聊城市地方立法质量。(张军 徐长超)

速豹新闻网·山东商报编辑:田延士